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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院会议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7日 00:00发布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理工大学工作规程》(校党发〔20105号)和《河南理工大学学院工作规程》(校党发〔20106号),进一步明晰权责关系与工作范式,认真落实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推进学院各项会议制度的贯彻执行,促进学院科学决策与规范有序运行,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会议类别为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会议均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决策。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各项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必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学院各种会议的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贯彻以学生为中心、以教师为主体、以服务为宗旨、以构建和谐校园为目标的理念,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第四条  学院领导班子的组成人员是:院党委书记、院长、副院长、院工会主席。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与议事范围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院党委书记、院长根据会议议事内容和党委、行政职责分工分别召集并主持。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领导参加,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根据会议内容,经书记、院长商定,教科(研)办主任、学工办主任、团委书记、党支部书记、系(教研室)主任以及学科、专业带头人等可以列席会议。会议一般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学习党和政府关于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和学校重要会议、文件、指示精神;传达贯彻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实验室(中心)、实习基地及教学、科研、学科平台等建设规划。

(三)研究决定学院党政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及落实措施;审定学院年度党政工作总结。

(四)研究决定学院改革、发展中的重要政策和基本管理制度。

(五)研究决定学院教学、科研、管理机构设置和系(教研室)、实验室(中心)等负责人以及教学、科研、研究生秘书的聘任;研究提出学院科级干部任免意见。

(六)研究决定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其他专业学会的建立与组成人员。

(七)研究决定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研究拟订硕士、本科等各层次人才培养方案,决定课程、实验、实习教学大纲、学期教学任务安排原则、教学竞赛和示范教学活动、教学运行组织与过程质量监控、毕业实习、设计与答辩中的重要问题。

2.研究决定专业实验室设置、实验设备采购与管理、实验用房调配等实验室(中心)建设以及实习基地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3.审定教学质量工程规划与建设方案,决定申报、建设、评估中的重要问题;决定教学评估、教研教改、教材建设和课程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4.研究决定各类招生计划;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决定学院权限范围内的学生教育与管理、奖励和处分(处理)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5.研究决定推免研究生推荐方案和推荐过程及研究生招生中的重要问题。

6研究决定学院教学团队、精品课程、教学名师、教学评估、教研教改项目等本科教学质量工程的申报及建设方案。

7. 研究决定教育工作中的临时性重要问题。

(八)研究决定学科专业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1.研究决定经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审议的学科、专业及学位点设置与建设问题。

2.研究决定经由学院学位委员会审议的研究生导师遴选方案,审定研究生导师资格。

3.研究决定学科平台申报、建设与学科带头人遴选方案,以及重点学科评估中的重要问题。

4.根据专业认证标准,研究制定建设规划、方案和措施。

5.研究决定学科专业建设中的临时性重要问题。

(九)研究决定师资与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1.研究拟定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决定选用标准和人选。

2.研究拟定学院权限范围内的岗位设置、上岗条件和岗位职责,决定人事调配、人员考核、聘任与解聘。

3.研究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中的重要问题。

4.研究拟定教师国内外进修和教师培训、培养计划,决定进修、培训人员和培训内容等。

5.审定青年教师职业发展规划、指导教师配备;审查青年教师职业发展规划落实及指导教师指导情况。

6.研究决定经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人选和重要专家职务、重要学术兼职等的推荐。

7.研究决定教师到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和向有关部门借调的推荐人选。

8.研究决定对教职工的奖惩及其他师资队伍建设中的临时性重要问题。

(十)研究决定科技发展与对外合作中的重要问题。

1.研究决定科研平台和团队申报、建设和评估中的重要问题。

2.研究决定经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科研计划可行性论证方案、重大科研成果申报组织及其奖励事宜。

3.研究决定纵向科研项目申报、重大科技服务项目立项、高水平学术科研成果资助与奖励中的重要问题。

4.研究决定对外产学研战略合作、合作办学等方案。

5.研究决定学术交流活动和其他科技发展与对外合作中的临时性重要问题。

(十一)研究决定学院的经费使用中的重要问题:

1.审定学院的年度经费使用明细、额度控制及预算安排方案。

2.研究决定教学设备、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等大额经费使用问题,单笔总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经费使用、大型物资采购等问题。

3.研究决定教职工岗位津贴、职工福利、奖金分配、创收经费的使用等问题。

4.研究决定学院的分配方案和奖惩办法。

5.研究决定学院在经费使用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十二)研究决定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要制度和重要活动。

(十三)研究决定系(教研室)考核办法、学生综合评定、师生评优评先办法,决定受学院表彰或学校要求学院审核或推荐的重要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名单。

(十四)研究决定学院安全稳定、计划生育以及信访、院务公开中的重要问题。

(十五)研究部署教(工)代会、团(学)代会有关提案的办理工作。

(十六)研究向学校党委、行政请示的事关学院全局的重要问题。

(十七)其他应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由学院党委委员参加,党政办公室主任、非党委委员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会议内容,经会议主持人同意,院工会主席、团委书记、专职组织员、党支部书记等可以列席会议。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的决议、决定以及会议、文件、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研究决定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党支部工作重要制度以及党委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及落实措施;审定学院党委年度工作总结。

(三)研究决定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要制度。

(四)研究决定学院基层党支部设立与调整,党支部书记的选任;审查通过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五)研究分析学院基层党支部工作状况和党员、师生员工思想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措施。

(六)审定科级干部选拔、任用考察意见和师生出国、晋升、毕业等政治审查意见。

(七)研究提出违反纪律党员的查处意见,研究决定党员检举、申诉的有关问题。

(八)研究决定受学院党委表彰和校党委要求学院党委审核或推荐的重要奖励的集体、个人名单。

(九)研究决定学院党代会、教代会(工代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研究决定学院统一战线和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一)研究决定需要向校党委汇报和请示的党务重要问题。

(十二)其他应提交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院长主持。由院长、副院长参加,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有关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一般2-3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研究贯彻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议或决定的落实措施和工作部署。

(二)对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以及行政管理制度进行讨论酝酿,提出意见,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三)听取专项工作和系(教研室)工作汇报,研究处理需要学院行政领导协调解决的日常工作。

(四)其他应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问题。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与会议的准备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由书记、院长、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党委会议议题一般由学院党委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各自分工提出;院长办公会议议题,一般由院长、副院长按照各自分工提出。会议议题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汇总后,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报党委书记、院长共同审定;党委会议议题报党委书记审定。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党员提出的议题,可作为党委会议的正式议题。院长办公会议议题报院长审定。

分管领导在提出议题时,必须做到情况清楚,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充分,并与其他有关领导进行必要的沟通,在可能的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并于议题确定前向主持人汇报准备情况。凡是未向主持人汇报情况的问题不得列入议题。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党委书记与院长应对提交会议的议题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和酝酿,无原则分歧后提交会议研究;党委会议召开前,党委书记应就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等问题向院长通报、沟通,无原则分歧后提交会议研究;院长办公会议召开之前,院长应就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等问题向党委书记通报、沟通。对于重要议题,必要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事先征求党员、群众意见。凡是会前未经沟通和酝酿的问题不得列入议题。

第十条  会议召开之前要做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一天送达参加会议成员,并由会议召集人提出、党政办公室主任协调,提前确定会议召开时间,至少提前半天通知参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凡提交会议的议题,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四章  会议的进行

 

第十一条  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召集、主持人请假。出席会议成员若少于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二条  会议必须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并坚持一题一议。会议议事时,主持人应根据议题内容,确定专人对议题作简要说明,并就议题提出初步意见。主持人负责掌握会议进度,高质量地完成会议任务。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重大问题原则上不临时动议。

第十三条  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与会人员要积极陈述意见,表明态度。讨论决定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须经应出席会议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会议主持人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中出席会议人员意见,或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作出明确决定。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对于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及时向其通报会议情况及其决议或决定。

 

第五章  会议决策的执行与督办

 

第十五条  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具体负责人组织好对会议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其他参会人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配合做好相关落实工作。

第十六条  对会议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在执行会议决策的过程中,如出现新问题需改变原决策的,可向会议主持人建议提请会议复议,会议主持人应尽快安排复议,但在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决策。

第十七条  会议议事时,党政办公室主任应认真做好记录。会议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会后由党政办公室起草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适时送达相关人员。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督办会议决策执行情况,要适时收集会议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具体负责人反馈。具体负责人要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或做出决策的会议汇报落实情况。

  学院党政领导根据各自的分工和需要,可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征求意见,协调关系,检查工作,研究处理会议决策事项落实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十九 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决策事项的督办和协调,并及时收集和向具体责任人反馈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具体责任人要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或作出决策的会议汇报。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条  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参加会议成员本人以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招聘、出国、奖惩、入党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一条  与会者在开会时,应按时到会。会议期间除紧急公务外,不得另行处理其他事务,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请假。

第二十二条  做好会议的保密工作。与会人员必须按照保密工作要求,遵守组织纪律,严守会议秘密。会议决定的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过程和决定情况,对外口径以会议纪要为准,否则,将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会议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严格按照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与会者在会上可发表不同意见,也可通过正常组织程序向上级领导或组织反映自己的意见,但不能在其他场合发表与会议决议、决定不一致的意见。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包括议题收集、制发通知、会场安排、准备会议有关材料、起草会议要求制发的文件等。

第二十五条  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并于会后及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备案和适时送达会议决定的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音乐学院

                              201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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