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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院学生会章程(2019年11月3日经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
作者:团委    发布人:团委     发布时间:2019-11-08

          河南理工大学音乐学院学生会章程

(2019年11月3日经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河南理工大学音乐学院学生会,简称音乐学院学生会。

第二条 河南理工大学音乐学院学生会是音乐学院全体本科生的群众组织,隶属于河南理工大学学生会,在学院党总支领导下、学院团委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全心全意为音乐学院广大同学服务,为促进同学全面素质的提高而不断努力;最大程度地发挥联系团结本院同学与院、校的沟通纽带作用;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有理想、有担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让青春在时代进步中焕发出绚丽的光彩。

第四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充分发挥联结学院与同学之间的桥梁作用,创建并保障同学与学院之间的沟通渠道。与各班班委会积极配合,代表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愿望和诉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二)根据同学特点,适应同学需求,组织开展一系列同学喜闻乐见的学习实践等活动,活跃学院气氛,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促进同学的全面发展。组织同学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根据同学特点开展课外文化、体育、学习等对健康有益的各项活动,培养同学的全面素质。

(三)发展促进同学之间以及学院内各班之间的相互交流;发展学院学生与其他院系或者其他院校兄弟院系以及社会各界的有益交流和友好关系。

第五条 学生会的一切活动对全院学生及音乐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是河南理工大学音乐学院的学生并且承认本会章程的本科学生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申请加入本会各职能部门和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会员有讨论本会工作的权利,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监督和批评并要求答复。

(四)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热爱学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坚决抵制邪教等非法活动;

(二)依照规定出席本会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和利益。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河南理工大学音乐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由学生委员会负责召集。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参加方可召开。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学院本科学生人数按比例经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两年。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任务是:

(一)审议和批准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五)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和最高权力机关。学生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学生委员会委员任期进行相应改变。

第十四条 学生委员会每届任期内至少举行两次全体会议,由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学生委员会的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三)选举学生会主席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举部门负责人;

(四)监督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关。

第十七条 学生会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成员由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从学生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的决议,讨论和制定学生会工作计划,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决定学生会部门设置,任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四)检查、监督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校代表河南理工大学音乐学院全体学生和学生会;

(二)主持学生会全面工作,领导主席团成员制定学生会工作计划,并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

(三)督促、指导和协调学生会各部门工作。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分管学生会的相关职能部门。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时,由一名副主席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各职能部门(办公室、宣传部、学习部、文艺部、体育部、实践部)是学生会处理日常工作事务、开展各项活动的常设机构。各部门由部长主持工作并对主席团负责,副部长协助部长做好本部门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部门研究推荐和主席团批准,可聘任符合部门工作要求的会员作为干事,聘期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毕业或其他原因造成人员空缺时,可在院团委的指导下按照相应程序增补。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吸纳新成员履行下列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由学生会组织统一安排面试;

(二)根据学生申请,组织各级学生代表公开竞选、多轮面试,初步确定新成员;

(三)新成员考察公示合格,方可正式加入学生会。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由班级大会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所在年级党组织和班级联合委员会的双重领导。

第二十五条 班委会一般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宣传委员、体育委员等成员组成(可根据班级情况进行增减),任期一年。

第二十六条 班委会的基本任务:

(一)严格遵循学校的教育方针,坚决拥护学院党委的领导,以高水平的工作,全面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培养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

(二)协助老师做好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加强老师与学生间的直接沟通;

(三)建设良好班风学风,营造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健康向上的集体环境;

(四)开展丰富多彩、有益身心的日常活动,拓展学生综合素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河南理工大学音乐学院学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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